各设区市招考办(教育考试院)、各有关高校:
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《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教试中心函〔2018〕150号)转发给你们,请你们认真学习领会,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。(本文由广东自考网整理发布)
广东省教育考试院
2018年9月27日
广东自考网整理附件【教试中心函[2018]150号 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.pdf】已下载370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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